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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设计有奖征集活动

本文发布于2012-07-24 17:44:16,浏览1899次,好评(0个)投一票

自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建立以来,各地救助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救助服务,有效维护了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的人格尊严,保障了其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认同感,推动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民政部决定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征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面向美术院校、专业设计机构及其他单位、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集。

二、征集时间
本次征集活动自即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截止。

三、设计理念
蕴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体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工作原则,展现扶危济困、传递温暖、维护尊严、服务社会的工作特点。

四、具体要求
(一)选用平面图案的设计形式,采用象征寓意的表现手法。
(二)应征标识应创意新颖,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特色,不得与其他标识近似或雷同。
(三)应征标识应为图案或字母的结合体,主题突出,形式简明,结构简洁,色彩鲜明,内涵丰富,易于识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和感染力,符合视觉美感和公众认知要求。
(四)应征标识应便于宣传、推广和使用,能满足各种材质制作需要,适合在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悬挂,适合工作人员佩戴,适合在开展各类救助活动中印制使用。
(五)应征标识纸质版本应为彩色图案,按A4纸规格,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电子版本应为JPEG格式。
(六)提交的设计方案除图案外,还应配写创意说明。创意说明应简明扼要,阐明设计思路、理念和含义,字数300字左右。

五、提交要求
(一)作者提交应征标识时须附报名表(见附件1),签署有关声明及约定事项,并提交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应征标识作者可以是1位或多位,也可以是法人单位。以机构名义应征的作品,请务必填上机构的名称,并由机构盖公章。
(二)作者须同时提交应征标识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并附创意说明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
(三)报名表和投稿作品请一同寄至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1
联系人:富强
电话:010—58123255
电子邮箱:fuqiang@mca.gov.cn
(四)征集活动的截止日期以纸质版本的收件邮戳为准,寄出时请注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字样。
(五)作者须完整保留原始草稿或原始文件,以便作品入围后调用。

六、评审和奖励办法
(一)应征标识经初步筛选后,将在民政部网站公布,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听取社会意见,民政部网址:http://www.mca.gov.cn/,网络投票结果与专家意见共同作为评审依据。
(二)民政部成立由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应征标识进行评审,选出中选标识和获奖标识并通过媒体公示。
(三)征集活动设一等奖1名,奖金20000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3000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500元;民政部对所有获奖作者颁发荣誉证书。

七、法律责任
(一)应征标识一经采用,其著作权归民政部所有。
(二)应征标识应未曾公开发表,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侵权作品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资格,所有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应征者承担。
(三)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民政部。

救助管理工作是保障特殊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存权益和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困难的善政之举。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征集活动影响深远,参与标识方案设计意义重大。应征者可在全面了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参考材料见附件2)。

附件: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征集活动报名表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概况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征集活动报名表(点击下载)http://files2.mca.gov.cn/sws/201205/20120529112349519.doc

附件2: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概况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确立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为生活无着、正在流浪乞讨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而构建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是具体承担救助管理职能的机构。民政部门是救助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救助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部门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努力实现应救尽救,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其接受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在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引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救助管理工作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工作原则。即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何时求助、是否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主动帮助等,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不收取任何费用。

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食宿,对突发急病的送医,帮助与亲属或者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乡的提供乘车凭证等临时性生活救助服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接回,亲属或单位无力接回的,救助管理机构派人护送返乡。对受助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在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基础上,还根据其自身特点,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并协调有关部门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康复训练、教育矫治等服务。

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按照“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积极拓展救助职能,为大量被盗被抢、务工不着、寻亲不遇、意外走失、遭受家庭暴力等陷入临时性生存危机的困难群众提供多元化救助服务,避免其因不能及时得到救助而陷入流浪乞讨的境地或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目前,全国共有救助管理机构1788个,工作人员17347人。自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工作,及时救助流落街头的困难群众,有效保障了大量遭遇临时生存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为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地址: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tzl/201205/201205003150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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