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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征集哈密旅游形象标识和旅游吉祥物

本文发布于2009-04-27 06:51:57,浏览1476次,好评(0个)投一票

为全面展示哈密地区丰富的旅游资源优势,打造特色旅游景区,提升品牌形象,准确反映哈密旅游的内涵和精髓,更好地提高哈密对外的知名度,推进哈密地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哈密地区旅游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哈密旅游形象标识”及“旅游吉祥物图案”。

一、征集作品的时间:

2009年4月18日——2009年7月30日(以邮戳为准)

二、征集要求  

1、应征作品必须是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或展出,如有抄袭、模仿他人作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自负。

2、哈密旅游形象标识应充分体现哈密旅游的内涵、典型特征和文化精髓;具有识别性、独特性、创意性和可观性;视觉形象鲜明,构图简洁明快,便于识别和记忆;能够适应于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3、哈密旅游吉祥物图案要突出哈密地域特点,蕴含哈密历史文化特色,构思新颖、创意鲜活、造型简洁、色彩明快,体现时代感和艺术性,具有人性化和亲和力;作者应根据哈密旅游特点,结合创作理念为作品起名,吉祥物名字应符合其性格特征,雅俗共赏,易于传播。 

三、作品的征集形式:

1、设计作品必须提交墨稿一份,彩色稿一份,彩色稿标明色彩成分。用A4稿纸绘制或打印,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同时递交电子文本。另附设计和创意的详细文字说明。

2、来稿需提供作者(单位、团体)资料一份,具体包括:作者的姓名(单位、团体名称)、身份证复印件、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四、评审办法:

应征作品由哈密地区旅游局统一收稿、整理,哈密地区旅游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组委会的要求认真审阅每件应征作品,在充分讨论和反复比较的基础上进行初评、复评和终评。终评结果由组委会最后审定通过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评选过程将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五、版权

1、应征者向哈密地区旅游局提交应征作品,视为应征者接受哈密地区旅游局的委托创作应征作品,其著作权归哈密地区旅游局独家所有。哈密地区旅游局对应征作品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切著作权(署名权除外)。

2、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应征者的作品一经采用,其著作权和使用权归哈密地区旅游局所有。所有应征作品在提交后一律不退,请投稿者自留底稿。

3、哈密地区旅游局有权以任何形式永久使用应征作品,未经哈密地区旅游局同意,包括应征者在内的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应征作品。

4、哈密地区旅游局有权对应征作品作任何形式的修改而无须征得应征者的同意。

5、哈密地区旅游局以任何形式使用应征作品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归哈密地区旅游局所有。

6、哈密地区旅游局除根据本征集方案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应征者支付奖金外,将不再向应征者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

7、应征者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向组委会主张分享其应征作品的利用所带来的利润或者其他利益。

8、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哈密地区旅游局

六、奖励:

1、旅游形象标识:入选奖1名,奖金5000元。

2、旅游吉祥物:入选奖1名,奖金5000元。

七、联系方法:

收件地址:哈密地区旅游局规划促进科(哈密市天山西路2号迎宾馆院内)
邮编:839000
联系人:彭小华
咨询电话(传真):0902-6986655
电子邮箱:pxh0622@126.com

哈密地区旅游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http://www.hami.gov.cn/10037/10037/00009/2009/57854.htm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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