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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剑门关蜀道旅游景区歌曲歌词有奖征集活动

本文发布于2012-09-18 10:55:59,浏览2254次,好评(0个)投一票

为着力塑造剑门关蜀道(南起剑阁县翠云廊,北至朝天区雪溪洞)旅游景区文化品牌,提升景区的吸引力和美誉度,经研究决定面向国内外征集剑门关蜀道旅游景区歌曲歌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征集对象: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

二、征集时间:本启事发布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18:00时止

三、征集要求:

(一)充分展示剑门关蜀道景区优美的自然风光和厚重的历史文化,融思想性、群众性、艺术性于一体,歌词内涵丰富、朗朗上口、雅俗共赏、易于传诵;曲调特色鲜明、旋律优美、有感染力、易于传唱。

(二)词曲必须原创,不得与任何同类歌曲相近或相似,不得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及专有权利的情况。

(三)词曲作者自行联合创作,歌词应为汉语形式(可以同时有汉、英两种语言版本),曲谱可以是五线谱或简谱,词曲须统一使用A4纸张。

(四)所有应征作品应做出MIDI小样,随词曲同时提交(若不提供小样,可能影响评委评定)。

(五)所有应征作品一律不予退稿,请作者自留底稿。  

四、评奖方式:

(一)征集工作截止后,由活动主办方密封应征作品作者姓名,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重点对应征作品的词和曲进行初评,选出5首入围作品。

(二)评审委员会将入围作品在省内相关媒体公布后,参考社会反响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最佳歌曲奖(若无则空缺)和入围作品奖等。

五、奖项设置:  

评选设入围奖5首。其中,最佳歌曲奖一首,奖金为40万元,入围奖4首,奖金各1万元。

六、特别声明

(一)凡参与本次作品征集活动的作者(投稿人) 须在投稿时签订《广元市剑门关蜀道旅游景区歌曲歌词征集评选活动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见附件),承诺其作品的著作权由广元市剑门关蜀道文化旅游管理委员会所有。

(二)凡应征作品须为原创,享有完全著作权,否则由投稿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应征作品或用于创作的素材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

(四)委员会有权组织有关专业人士对入选作品进行修改完善,原作者署名权不变,对获奖作品有出版、录制、举办音乐会及其他相关活动等无偿使用的权利。

(五)凡参与本次歌曲作品征集活动的投稿人均视为已接受本征集方案的所有条款。

(六)本办法由广元市剑门关蜀道文化旅游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其他事项

(一)投稿人须在提交作品时详细注明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

(二)投稿人应附上该作品创作理念的详细文字说明。(三)应征作品通过邮寄方式或网上递交方式投稿,网

上提交需附邮箱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任颖

联系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门关蜀道文化旅游管理委员会(育才路南段锦绣花园市旅游局五楼)

邮 编:628017; 电 话:0839-3267400、13908123295;

邮 箱:8286989@qq.com。

附件:《广元市剑门关蜀道旅游景区歌曲歌词征集评选活动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

2012年9月6日

附件:

广元市剑门关蜀道旅游景区征集歌曲歌词评选活动

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

广元市剑门关蜀道文化旅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旅委”):

为参加广元市剑门关蜀道旅游景区歌曲歌词征集评选活动,以下签字的个人或法律实体(以下简称“承诺人”)

在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广元市44万元大奖征集剑门关蜀道旅游景区歌曲歌词启事》正文及其附件(以下合称“启

事”)的前提下,向文旅委承诺如下:

第一条 承诺人保证,因其参加广元市剑门关蜀道旅游景区歌曲歌词征集评选活动而提交至文旅委的参选作品及资料是由承诺人独立创作完成或合法取得的。承诺人对参选作品及资料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

第二条 承诺人自提交本《参选作品著作权转让承诺函》之日起,即一次性、排他地将其对参选作品及资料所拥有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全部无偿转让给文旅委。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参选作品及资料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中的部分权利如果为不可转让的权利,承诺人保证对该权利做出如下安排:

(1)承诺人排他地许可文旅委合法行使发表、使用参选作品及资料的权利,以及对参选作品及资料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2)文旅委在使用参选作品及资料时,应当标明承诺人的姓名或名称。但在必要情形下,文旅委可自行决定是否标明承诺人的姓名或名称。

(3)承诺人确认并同意,承诺人做出的上述“排他性许可”包括排除承诺人本人对相关权利的行使。文旅委有权随时将上述(1)至(2)项的权利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再许可。

第四条 自正式知晓其所提交的参选作品未成为广元市剑门关蜀道旅游景区歌曲歌词征集活动入围作品之日起,承诺人有权撤销其在本函项下第二条、第三条所作的承诺,并以书面通知文旅委为准。但所提交参选作品成为征集评选活动入围作品的承诺人,在任何时候不得撤销其在本函项下所作承诺。

第五条 在征集评选活动期间内,承诺人按照文旅委的要求参加有关宣传活动,并另行签署其格式和内容能够为文旅委所接受的必要合同。承诺人同意,如其未能签署或促使有关方签署前述合同,将视为自愿放弃参选作品继续参加征集评选活动的资格。

第六条 承诺人保证:

(1)承诺人为申请参加征集评选活动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完整、真实、准确。

(2)承诺人具有签署本承诺函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全部权利、权力、能力和授权。

(3)参选作品及资料的所有内容均属原创,不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4)参选作品及资料的任何部分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或其他专有权利,不含有任何诽谤、淫秽或非法内容,也未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承诺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此做出解释。

参选作品标题:

承诺人法定全称(如有适用):

签字: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有适用):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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