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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沙坪坝旅游宣传口号和形象标识

本文发布于2009-10-28 23:41:01,浏览1843次,好评(2个)投一票

沙坪坝区是重庆市主城区之一,不仅是享有盛誉的科教文化名区,而且是重庆重要的旅游区,独特而深厚的红岩文化、抗战文化、巴渝民俗文化,以及梨树湾国际温泉城、重庆大学城、高新技术工业旅游、生态观光农业旅游等新的旅游亮点,赋予了沙坪坝区旅游鲜明的个性特征。

为了准确反映沙坪坝区旅游的内涵和精髓,进一步提升旅游品牌主体形象,以更直观、简练和易记的方式,向广大游客传达沙坪坝旅游的独特魅力和丰富内涵,沙坪坝区旅游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沙坪坝旅游宣传口号和形象标识,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加。

一、 活动组织方:沙坪坝区旅游局

二、征集作品要求
要充分体现沙坪坝旅游的基本内涵、资源优势、典型特征和文化精髓,具有较强的视听震撼力、吸引力和传播力。
1、旅游宣传口号:文字表述简洁明快,韵律优美,朗朗上口,富有感染力。力求重点突出,特色鲜明,能准确反映沙坪坝旅游形象定位,具有强烈的震撼力、号召力、亲和力及较强的广告宣传效果。字数控制在16字以内。
2、旅游形象标识:图案简练,主题鲜明,构思新颖,内涵丰富,具有较强的创意性、识别性、时代性和地域性,适合在各种载体上推广,并请配以设计创意的详细文字说明。
3、旅游宣传口号和形象标识为统一整体,要做到图文并茂,旨趣呼应,气韵贯通,和谐相融,具有强烈的形象表现力和艺术感染力。

三、作品投稿方式
1、投稿者应提供黑白图案和彩色图案文稿各一份,电脑制作、手绘均可,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同时递交设计资料及文字说明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
2、所有应征稿件均应注明作者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请另附页,请勿注明在设计文稿上。
3、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投稿,信封上或邮件主题中请标明“征集活动”字样,来稿请自留底稿,恕不退还。
投稿邮寄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4—3号沙坪坝区旅游局旅游发展科
邮政编码:400030
联系电话:023-65333916
联系人:曹娜
或发送到邮箱:cqspb_lyj@163.com

四、投稿截止日期
本次征集活动截稿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以电子邮件发出时间或投稿地邮戳为准。

五、应征作品评选
1、投稿截止后,由活动组织方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应征作品进行初评。
2、评审委员会初评出入围作品10个,在沙坪坝旅游网(www.spbtravel.org)上公布,进行公众投票;在沙坪坝三峡广场展出,进行现场投票。
3、评审委员会综合公众投票、现场投票的情况,最终确定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入围奖7个。
4、评选结果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公布。

六、奖励办法
1、旅游宣传口号和形象标识:一等奖1个,奖金5000元;二等奖2个,奖金1000元;入围奖7个,奖金300元。
2、所有奖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涉及个人所得税部分由个人自行缴纳。
3、活动组织方将对获奖作品颁发荣誉证书。

七、特别声明
1、应征作品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任何反动、色情、暴力、迷信、侮辱、诽谤及宣扬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以及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和良好风俗的内容。
2、投稿人须保证所投稿件为最新原创、且未发表过的作品,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凡涉及著作权等法律问题,均由投稿人自行承担后果,主办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以此公告视同完成告知义务。
3、《沙坪坝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和形象标识著作权转让承诺书》为本启事不可分割之附件,凡参与应征者即承认接受该承诺书之条款。
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活动组织方拥有入围和获奖作品的所有权、完全使用权和版权。活动组织方有权对应征作品进行适当修改或对不合适的内容进行直接删除。对于被选中的作品,活动组织方除及时通知作者外,有对作品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的权利。
5、稿件作品相同或相似,以先投稿者为准(依投寄当地邮戳时间为先后次序)。所有征集作品恕不退还,由主办方保管。
6、本次征集不收取报名费,来稿的邮寄和作品制作等费用由作者自理。主办方不承担参投稿件在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途中的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7.活动组织方保留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

沙坪坝旅游宣传口号和形象标识著作权转让承诺书

沙坪坝区旅游局:

承诺人就参加公开征集沙坪坝旅游宣传口号和形象标识活动(下称征集活动)一事,谨向沙坪坝区旅游局(下称旅游局)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人保证对参加征集活动而创作的应征作品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承诺人保证作品为原创且从未发表,若涉及著作权纠纷,由承诺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二、承诺人的应征作品如评选入围,从入围之日起,即一次性、不可撤销地将其对应征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以及承诺人对设计方案一切图像的或立体的表现物的全部权利(如有),全部转让给旅游局。承诺人在不违反本承诺书所有条款的前提下,保留其对应征作品的署名权。

三、承诺人放弃其对应征入围作品的修改权。当旅游局要求承诺人或指定的第三方对应征入围作品进行修改时,除非旅游局书面同意,承诺人无权干涉上述修改或因此向旅游局或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

四、无须征得承诺人同意,旅游局有权采取任何形式对应征入围作品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再制作或再创作,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等。

五、承诺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或电子形式,就该应征入围作品另行进行发表。承诺人不在任何时间、地点利用此次征集活动或应征入围作品本身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

六、旅游局有权自行决定对应征入围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承诺人无权因此要求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旅游局因上述活动所获取的任何权益。

七、如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书的相关承诺,旅游局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直接及间接损失向承诺人索赔10倍违约金。

八、旅游局有权要求承诺人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旅游局免受因其作品参与征集活动而导致面临索赔、诉讼或仲裁等纠纷的任何影响。否则,旅游局将追讨因此而遭受任何名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九、本承诺书未经旅游局同意,承诺人不得进行任何修改。否则,修改为无效行为。

十、本承诺书为《关于公开征集沙坪坝旅游宣传口号和形象标识的启事》附件。

十一、凡参与征集活动的应征者,即表示接受本承诺书条款,自应征作品电子邮件或普通邮件投寄之日起,本承诺书视为对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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